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離婚訴訟中發(fā)現雙方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登記,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應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離婚訴訟中發(fā)現雙方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登記,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應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離婚訴訟中發(fā)現雙方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登記,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應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離婚訴訟中發(fā)現雙方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登記,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應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批復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86)第4號關于曹永林訴占可琴離婚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民政部等單位的意見后,我們研究認為:曹永林與占可琴是三代以內的表兄妹,雙方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登記,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第六條關于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
血親結婚的規(guī)定,這種婚姻關系依法是不應保護的。但曹、占兩人已經結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為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利益,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處理。處理時,必須指出雙方騙取結婚登記的錯誤,特別是對男方曹永林的錯誤要進行嚴肅的
批評教育,并可建議其工作單位給以適當處分,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應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此復
198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