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登甲 ]——(2010-8-30) / 已閱15945次
綜上,原審裁定認(rèn)定事實(shí)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xiàng)、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zhǎng) 張雪松
代理審判員 李燕蓉
代理審判員 張冬梅
二ОО八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shū) 記 員 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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