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1-10-19) / 已閱3629次
采招釋疑7:不可質疑的采購文件
王冠華
《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政府采購的質疑與投訴作了專章規(guī)定,目的就在于及時、有效、公正地解決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過程中遇到的某些爭端性問題,從而疏通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的供求關系,維護政府采購制度的正常健康運行,同時為供應商維護自身權益提供救濟途徑。有了質疑和投訴機制的保障,供應商就可以針對采購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采購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通過不同形式予以制止,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42條第2款規(guī)定,“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贝送猓瑢嵺`中還有兩類重要的采購文件,一是招標、談判、詢價、磋商、資格預審公告,二是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磋商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修改、補充文件。對于上述文件,供應商并不是都是可以提出質疑的。正因為如此,《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3條第(一)項就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范圍加了五個字的限定,即“可以質疑的”,實際也表明了立法機關是完全認可供應商對部分采購文件是不可以提出質疑的。
那么“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到底指的是哪些采購文件呢?從采購文件的性質看,采購活動記錄、定標文件是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內(nèi)部資料,采購預算是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采購人的預算批復,顯然這些采購文件是不可以質疑的;評標標準、合同文本雖可質疑,但這些采購文件一般已包括在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或者詢價通知書之中;對于驗收證明的異議,應當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按照合同爭議的途徑處理;對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及其有關質疑和投訴的規(guī)定也是不可質疑的;投標文件除開標及中標時公開的內(nèi)容外,其他內(nèi)容不會對外公開,評估報告對外公開的也僅是中標、成交公告所包含的內(nèi)容,故對投標文件和評估報告未公開的內(nèi)容也是不可質疑的,也無法質疑。反過來,進一步講,對于投標文件和評估報告已公開的內(nèi)容,雖然可以質疑,但此種質疑在性質上屬于對采購過程或者對中標、成交結果的質疑,而并非對采購文件的質疑。依上述分析,供應商無權質疑的采購文件至少包含:1.采購活動記錄;2.采購預算;3.投標文件未公開內(nèi)容;4.定標文件;5.驗收證明;6.質疑答復;7.投訴處理決定;8.評估報告里未公開內(nèi)容。上述采購文件要么是涉及政府采購當事人內(nèi)部事務或者商業(yè)秘密等,依法可以不公開,供應商無法質疑;要么就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作出的法律文件,供應商無權質疑。
基于上述,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益可能產(chǎn)生影響、“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招標公告類,如招標、談判、詢價、磋商資格預審公告等,比如招標公告中規(guī)定了投標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潛在供應商認為這些資格條件的設置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就可以提出質疑;二是招標文件類,如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磋商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包括屬于其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補充文件等和評標標準、合同文本等。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zhí)業(yè)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qū)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lián)系電話:18699089007。